◎公告 門診收費調整公告 本院將於 113/4/1(一)起調整掛號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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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費用負擔

發佈日期:2016-11-01
發佈單位:板英醫院
最新更新日期:2017-07-24
第一條:膳食費除了健保給付之管灌飲食(鼻餵管灌食)由健保給付外,膳食費均由病人自付。

第二條:健保自行負擔費用及不給付項目,依健保局規定辦理(指健保病人)

    一、雖然您有全民健保,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,其比率如下:
      1.急性病房:住院日數1-30日者,部分負擔比例為10%,31-60日者,部分負擔比例為20%;60日以上者,部分負擔比例為30%。

    二、病人每次入住急性病房30日以下或慢性病房180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,最高上限為新台幣26000元(限同一疾病)或若當年入住醫院二次或二次以上,而「全年」入住急性病房30日以下或慢性病房180日以下,其自行負擔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44000元(不限同一疾病)前二項自行負擔上限,將隨健保規定變動而調整。

    三、免自行負擔費用身分如下:(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規定)
      1.重大傷病(重大傷病表範圍內)
      2.分娩
      3.接受第32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
      4.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

第三條: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):

    1.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    2.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    3.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    4.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。
    5.人體試驗。
    6.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人照顧,不在此限。
    7.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    8.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    9.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。
    10.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

第四條: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,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,並獲得其書面同意。否則,就該部分,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。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

第五條: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本院護理站或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尋求醫療補助事宜。

第六條: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一個月結算一次,病人接到繳款單後,請於7日內至批價櫃檯繳付。自費或健保不給付病人醫療費用收費標準,依本院收費標準辦理。

第七條:若您是健保身分入院,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,經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
第八條:收取慢性呼吸照護病房(呼吸照護病房)之生活費20000元整。